学生管理规定

2024-07-02 15:3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以下称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之前向学生处和所属系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医院、所在街道、乡镇等证明),请假应当经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超过两周未请假的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各系应当在新生报到两周内统计未报到学生情况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符合体检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果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顺延一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者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始,学生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处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学籍注册包括在校生学期学籍注册和上学期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的标注。

(一)办理注册手续时,学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

2.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报到日起2周内(或学校通知时间)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的,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到校,或超过两周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予注册,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三)学生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暂缓注册。

(四)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综合测评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各系进行集中管理,学生毕业离校时统一移交相关部门。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普通专科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参军入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含理论课和实践环节)后提前毕业,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

 “3+2”大专段学制2年,学习年限24年。“3+2”大专段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从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填写成绩报告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查课主要通过学期考核和平考核评定学期成绩,但不得仅以作业成绩和提问成绩进行评定。

学生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总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一门课程结束时,学生未完成的作业、实验报告超过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期成绩记为“0”分。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患有某种疾病短期内不能治愈或身体有残疾的学生,经指定医院证明,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旁听或体育保健类课程,并计入体育成绩

第十八条  缓考是指学生已经基本完成教学计划学时,临近考试期间因公、因病、因事而申请暂缓考试的情况。

缓考必须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急病、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所在系,经系领导同意后,方可在事后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未提交申请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九条  考核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对旷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可申请重修。因作弊等原因导致的成绩不及格,需消除作弊处分后才能申请重修及重修考试。学生的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不参加补考,直接进行课程重修或选修学分相同、课程类型相同的其他课程,补足应修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由其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作出规定;学生升级、留级、降级按照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升级与留、降级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社会实践、顶岗实习或选修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荣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考勤分出勤、病假、事假、公假、迟到、早退、旷课等。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课。旷课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系统计汇总,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对于旷课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其所在的系应当在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院医务室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学生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系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的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超过2周的,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于返校当日到辅导员处报到并履行销假手续,辅导员根据请假批准权限逐级报告;需续假的,应当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未销假或逾假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见《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后抄送相关部门。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事件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学校医务室复查,由医务室出具“确已康复具备复学条件”证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超过2年、不符合复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隐瞒既往病史被录取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结束2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使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期限3个月到6个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