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暂行)

2024-07-02 15:3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结合时代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学生中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团结协作观念,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学分

第四条 高职专科生各专业基准学制为三年,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所有学分,并以此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实践教学课五个教学模块,又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不同模块课程不能相互代替,而且必须取得同一模块中规定的学分。必修课是保证专业的规格要求而开设的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同类型选修课不能互相代替。公共选修课可以用奖励学分抵补(学分奖励办法见本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每学期(或学年)应修读的最低学分限额和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限额,在规定的学分限额内自主选读所修课程。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参加并通过各种考级考证或竞赛成绩优良者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抵补任选课学分或相应课程学分。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公共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B级,奖励1学分;通过公共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A级,奖励2学分;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奖励3学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4学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奖励1学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奖励2学分。

(3) 学生通过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之外的劳动部、教育部组织的同级别各项职业技能鉴定或考工考级成绩合格者,中级工可申请奖励2学分,高级工可申请奖励4学分。考试内容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一致者,可申请免考相关技能等级,该课程成绩按考级成绩记载,不奖励学分。

(4)参加国家和省级教育系统组织的课程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制作竞赛、社会实践、体育比赛、艺术类比赛等,可按获奖等级或名次(从第一名到第五名)给予奖励学分。个人获奖者,国家级以5、4、3、2、1学分的标准奖励;省级以3、2、1.5、1、0.5学分的标准奖励;地市级前三名以2、1.5、1学分的标准奖励;如获团体奖,则主力队员和一般队员(总人数不得超过赛会要求)均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学分。同一人或团队因同一事件(作品、设计)获不同等级竞赛名次,奖励学分按最高级别计一次。申请奖励学分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开学第十六周前填写“奖励学分申请表”,并向所在系(部)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系(部)签署意见,并将奖励学分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

考试、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课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查课成绩综合考虑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堂提问、出勤率等)和测验(至少三次)综合评定。按采用教学方式,结合课程性质来确定考核方法和各部分成绩比例。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定,具体考核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体育课的考核,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男女学生采用不同标准。对患有某种疾病,而短期不能治愈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以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

(一)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该门课程全学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应交次数的三分一。

上述原因以零分记载成绩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如有良好表现,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清考。

第十条 缓考是指学生已经基本完成教学计划学时(实际上课时间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临近考试期间因公、因病、因事而申请暂缓考试的情况。

缓考必须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医院证明,其他医院或卫生所出具的诊断书、病志一律不作为办理缓考的依据)经所在系部同意,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急病、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所在系部,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在事后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节 补考

第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可以补考,也可以改选其他限选课,但必须取得同一模块中规定的学分要求;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考核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对于第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若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可于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四节 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或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公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五条 具有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并且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所得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但不低于95%(含95%)者,按结业处理。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3月份、9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补修相关课程,获得该课程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或学满规定修业年限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95%(不含95%)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的规定、办法和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