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升级与留、降级的管理规定(暂行)

2024-07-02 15:31:38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学业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中所涉及的留级,是指虽达到留降级条件,但留在原班级试读;降级是指达到留降级条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一条 根据每学期学生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实行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与降级制度。

第二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获得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留级或者降级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学业警示,提示学生面临留级或者降级的危险:

(一)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3门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20学分(含20学分);

(三)逐学期累计达4门课程不及格;

第四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一)一学期有3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4门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18学分(含18学分)者;

(三)逐学期累计达到6门课程不及格。

本条规定涉及两种情况:在奇数学期,属于学生在一个学年的第一个学期,达到第四条中规定条件后,按留级处理;在偶数学期,属于学生在一个学年的第二个学期,学生完成了一学年的学习,达到第四条中规定条件后,按降级处理。学生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出现管理规定中第四条所述情况,按降级处理。

第五条 留级学生的学分考试及处理。

(一)学分考试:留级学生在跟班试读时段内,可向所属系提出参加学分考试。由学生书面申请,经所属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留级学生的每门不及格课程可申请参加一次学分考试。

(二)降级处理:考试后消除留降级条件的,可不作降级处理;考试后未消除留降级条件的,作降级处理。

第六条 确定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两个以上学期讲授,每个学期讲授内容单独进行考核时,每学期课程成绩分别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

(四)外语、计算机课程成绩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七条 课程经补考后,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予以警示处理。

第八条 学生降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准予一年内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对消除留级或者降级条件的,可不作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留级或者降级与休学的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最多可以留级或者降级两次。

学生留、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按所留级或者降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试。

第十条 留降级学生的确定,由学院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签字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