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2-04-21 21:19:52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和谐校园,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无
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或行为者,策划、组织和煽
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
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款物或赔
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低于500元或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重犯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三)在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者,除如数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不足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元(含5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策划、共同参与打架斗殴,违法储存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提供伪证,诬陷或诋毁他人名誉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共同参与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或轻微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造成他人终生残疾或致人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司法部门处理;
     5、当事者若能主动承认错误,揭发他人可酌情从轻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出谋策划、鼓动、操纵他人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打人进行报复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3、对肇事者或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三)违法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
  1、颠倒黑白、编造歪曲事实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诬陷或蓄意诋毁他人声誉,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检举人、证人加以威胁或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
  (一)违犯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用火,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未离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达12—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5—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7—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9—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7、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在宿舍留宿异性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饭厅、宿舍、教室、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转借、私自涂改学生证、考试证等证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伪造证明,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学生禁止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纪律卫生检查工作人员按制度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夜不归宿或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对于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者: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看、复制、贩卖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网络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破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3、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4、借用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6、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7、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六)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为逃避处分毁灭违纪证据、转嫁他人者;
  (二)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者;
  (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规定者;
   (四)其他应该加重处分行为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十七条  凡受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本学期(或下学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留校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停发贷学金;
?   (二)取消当学年的各种先进称号和评优资格;
?   (三)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
理条款:
?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系学生处分委员会签署意见,校学生处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   (二)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校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各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行文原稿由各系存档,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关违纪综合材料和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起草文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协调处理;
  (四)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学生的目的。
?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的系代表学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依照《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校、系两级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由各系将处分决定书(包
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应该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校内公开场合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公
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其表现作出阶段签定,在察看期满作出全面鉴定,填写“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2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