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24-07-02 15:2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学生对学校或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和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申诉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校纪委。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下设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七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递交学生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请的日期;
(4)申诉人的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三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1、超过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人身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3、申诉事由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的;
4、自动撤回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或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九条 参与学生申诉审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并且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如与学生申诉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调查。在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时作好笔录,并建立申诉档案。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复查结论)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不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结论书,由负责人签字,并及时送达申诉人。 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无法送交的,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同时在校内公告栏或学院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诉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存入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启动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三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二)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四)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要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由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当场核对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