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2024-07-02 15:2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是推选学生干部,推优入党,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及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综合素质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群众考 评为主,个人自评为辅,各级组织监督指导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考评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按规章办事。

第四条  综合考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100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为30%、60%、10%。各班按学生的学期综合考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期综合考评成绩之和为综合考评总分,并以总分再排定名次。

第五条  综合考评由系部认证的项目,根据本办法加分。

第二章  品德表现考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品德表现考评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30%.

第七条  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按考评等级分别记14分、12分、10分、7分。

(一)政治品质:对待党和国家的政治主张,方针政策,利益尊严的态度,具体落实在对待学校组织、领导、教师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态度表现。

(二)思想境界:考核人生价值取向层次,主要反映在对待真理,科学,事业和学习等方面的态度表现。

(三)道德行为:日常生活中的有关道德言行表现。

(四)遵守纪律:指遵守课堂、集会和劳动等方面的纪律;在校园生活方面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

(五)集体精神:参与学校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尤其在竞赛、宿舍和班级生活等活动中的表现。

第八条  品德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品德表现附加分最高得分为30分,高于30分者,按30计):

(一)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党团活动,加1-3分。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交调查报告或发表文章者,加3分/次;校报、系报、征文活动发表文章,加1分/次。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被通报表扬或收到致谢信,加2分/次;主动参加学院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活动,加1分/次;承担学院职能部门相关工作(如公寓管理员、图书管理员、校卫队、伙委会、信息员、纠察队、国旗仪仗队、大学生岗位助理、辅导员助理、学生军训教官等),能够较好履职尽责者,每学期加3分。

(四)担任院系、团支部、班等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正常履行职责者,按学生干部级别不同加2-5分。

(五)获得“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集体荣誉,在获得荣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级另加5分,院级另加4分。

(六)院系宿舍评比活动中,月“达标宿舍”成员加2分/次,学期“达标宿舍标杆”成员加4分/次。

(七)有义务献血、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表现者,加1-3分。

(八)政治思想要求进步,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者,加3分。

(九)系、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得到相关部门肯定者,加3分/次。

(十)其它应鼓励加分的项目,可酌情加1-3分。

第九条  品德表现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者扣5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8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30分/次。

(二)学院及系组织的重大活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无故不到者,扣2分/次,迟到早退者扣1分/次。

(三)宿舍卫生检查。一次不合格者,该宿舍每人扣0.5分/次;使用违禁电器、私拉电源者,每人减2分/次;脏、乱、差受通报者,该宿舍每人扣3分/次。

(四)故意损坏公物者一次减2分。

(五)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扣1-2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考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平均成绩×80%+附加分—扣分)×60%。

第十一条  学业考评成绩基本分为80分,包括学期所有课程成绩,按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各科成绩之和/课程门数)的80%计分。

无故旷考、缺考、作弊者,该科以零分计算,参加重修的科目以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20分,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学业表现附加分最高为20分,高于20分者,按20分计)。

(一)个人在院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者,加5分/篇。

(二)参加国家、省(部)、市(区)、学院或系组织的知识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活动、学习实践等活动,加3分/次,省(部)、市(区)级及以上获得前三名者,依次加6、5、4分/次,其余名次者,加3分/次,院级获得前三名者,依次加5、4、3分/次,其余名次者,加2分/次,系级获得前三名者,每人依次加3、2、1分/次,其余名次者,加2分/次。

(三)考查课全部为优者(90分及以上)加5分。

(四)学期内单科课程成绩,在班内前五名者,加3分。

(五)学期总成绩列班内前五名者,加3分;名次较上学期提高五名者,加3分。

(六)考取有关“专业资格证书”者,加3分/个。

(七)担任课代表满一学期,积极协助老师相关教学工作,表现优秀者,加3分。

(八)学期考勤全勤,无旷课、迟到、早退,加3分。

(九)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者,加2分/个,表现优异且有一定成果,得到相关机构和部门认可者,按照贡献情况,加5-3分/个。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最高扣分值3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旷课一节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二)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2分。

(三)其他违纪情况,视情节扣1-2分,较严重的可酌情累积扣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考评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0%。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计算数据包括考评前的学期或年度的所有体育测验项目的成绩。计算公式为:(测验项目总成绩/测验项目数)×50%。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50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文体表现附加分最高得分为50分,高于50分者,按50分计):

(一)参加学院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2分;获4-8名的运动员每项累加5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累加10分。

(二)参加省市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10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校级两倍加分。

(三)参加学院各系部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获得前三名每项加5分,参加者每次2分。

(四)院、系(部)文艺汇演活动的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院一、二、三奖者分别加5分;参加省级或高校文艺演出者加10分/次。

(五)坚持参加院运动队、艺术团训练,院系各社团活动满一学期以上的,加5分。

(六)积极参加、观摩各类活动,现场遵守秩序并表现积极,学期到场率高,加5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

凡院、系部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拒绝参加者,每次扣3分,活动中不遵守现场秩序、迟到、早退、起哄、不积极者,每次扣3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辅导员组织进行。参加考评的学生必须按考评的三项内容写出书面总结,并按统一格式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班内考评小组呈报。

第十九条  各班设综合素质考评小组,每组5-7人,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审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二十条  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考评结果,复审后经系领导批准,向学生公布综合考评成绩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系应认真组织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登记表》,认真审核每人成绩,并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每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登记表》由辅导员统一保存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综合考评中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除10分。并取消本学期一切评先评优、奖助学金、入党等资格,涉及相关教师将由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评的情况纳入系学生管理工作考核体系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12年9月起执行,2018年9月修订。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