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2-04-21 16:26:42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冀贷教【2007】3号文件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工作由"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学生处、各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立“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院财务处负责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的划拨手续及与银行有关帐目的结算工作。
  第四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对申请贷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审定,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二)负责受理和审查学生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贷款学生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申请材料完整规范;
   (三)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贷款相关表格;
   (四)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
监护人;
   (五)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及时记录借款学生的品行及学籍变动情况;
   (六)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七)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各系上报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
  二、向银行报送助学贷款相关表格及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组织获得贷款学生毕业时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三、在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借款人贷款情况,支持借款人偿还贷款;
  四、承担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五、借款人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六、及时向河北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按要求定期报送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七、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就业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对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毕业后,跟踪并更新借款人就业情况及借款人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八、保管未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相关材料;
  九、开展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及时收集整理借款毕业生的个人信用档案,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院计划内招收的学习、品行优秀的高中后全日制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等);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如期还贷);
     5、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6、经办银行、省学贷中心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系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签署意后报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对各系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报送河北省教育厅学贷中心。
  第四章  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本院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学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于我院三年制专科学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综合年限九年)
  第五章  贴息与利率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到所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并按第八条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档案内容: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河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
  第十七条  经资格审查后,初审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签署意见汇总报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经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向经办银行申报。
  第十九条  银行审批同意后,由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书》。
  第二十条  银行按借款协议所定款额,每年度将借款拨入学校计财处,计财处出具学费收据。
  第七章 借款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均进入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学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其贷款数量、诚信情况随时记录在案,供劳动、人事、就业、金融机构、海关等随时查询。对于违约行为,银行将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必要时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贷款人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保证在还款日前在合同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本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的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借款人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一)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二)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三)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发生其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要求的资料,配合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及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如实提供借款合同要求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人如未履行第二十二条之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违约情况告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一)借款人在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三)借款人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学院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人、学院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五、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