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2-04-21 21:03: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考核测评条件:
1.学习年限要求
我校在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突出表现要求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上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技成果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4.院、系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有违规、违纪记录(含院、系通报)者;
2.受到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抽烟、酗酒等超常消费者;
4.考试有作弊现象者;
5.瞒报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下发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财务及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起实行,由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