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4-07-02 15:25:54


为培养贫困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和劳动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上级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团委统一组织领导,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外联部配合开展工作。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和临时性两种。固定性岗位按学年设立,临时性岗位视需要随时设立,设岗和时限均需严格审批。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按必要和急需的原则设立,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处申请,经学生处审定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情况贫困

(二)责任心强,没有受过校纪处分

(三)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各项公益活动;

(五)生活中严于律己,勤俭节约。

  勤工助学学生在聘用期间有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在工作中不能履行勤工助学的岗位职责且批评教育不改者

)上岗后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者

)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者

)有酗酒、吸烟、生活浪费以及高消费行为者。

  学生符合勤工助学条件,欲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到院学生处领取、填写申请表。学生处、学生会外联部应积极联系校内外各单位、部门,尽量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校内提供勤工助学用工需求的部门,要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用工条件、薪酬待遇等制度文件。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

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6 元人民币。 学生处、团委积极组织用工部门和有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双向选择。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条  月末,校内非营利性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劳动量、劳动强度及劳动表现,编制勤工助学支付单报学生处审批并留存,到财务处领取报酬后下发。校内营利性用工部门按照协议及学生表现支付学生工资后,将支付单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处、团委

○一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