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24-07-02 15:13:56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展示校园文明的重要窗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相关处室和各系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提高。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的目标是为学生创建文明、安全、舒适、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努力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学生公寓,凡在我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及在公寓从事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担任主任,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全院学生住宿行为管理进行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汇总、分析和通报学生公寓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院宿籍建档的组织管理工作,掌握全院学生公寓的住宿情况;

    (二)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包括:房屋门窗修缮,水电暖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公共区域的保洁等;

    (三)负责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工作纪律、费用收取、廉洁要求等,保证设施设备养护及时、维修诉求渠道畅通、物业管理高效; 

    (四)负责学生公寓门卫值班工作,学生夜晚归宿登记;

    (五)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办理学生的入住、退宿、离校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为各系部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为学管值班人员准备值班室,配备值班电话等必要设备;

    (七)负责寒、暑假期学生公寓值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八)负责组织公寓床上用品的订购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寓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

    (二)负责对全院公寓的学生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三)组织制定学生公寓新生入住及老生调宿方案,做好学生住宿、调宿等有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公寓学管值班安排;

    (五)负责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规范、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及违纪行为处理,负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公寓就寝秩序、宿舍内资产设备等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及信息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达标宿舍创建及各种公寓文化活动;

    (七)负责学生宿籍建档及各项管理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公寓内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维修;

    (三)为各系部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提供指导与服务,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等。

第四章  住宿、调宿、退宿

第九条  各系部根据学生处拟定的宿舍使用方案安排学生入住,并把宿舍分配清单送公寓办公室和学生处备案,同时从公寓办公室领取宿舍钥匙。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学院新生入住方案及调宿方案安排学生入住、调宿工作,不得随意变更方案。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住时,凭录取通知书和住宿费交费收据到各系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间钥匙,按指定的宿舍号和床位号住宿。

    第十一条  为便于各系部集中管理,学生入住后,如因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原住宿方案进行微调时,公寓办公室和各系部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新生调整宿舍、或因学生离舍等原因出现较多空余床位或宿舍时,系部应会同公寓办公室及时调整,空余宿舍交由公寓办公室管理,做好钥匙和公寓用品交接工作,要有交接记录,严防公寓用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新生原则上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新生,由各系部协调公寓办公室安排临时住宿。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时,应持离校通知单、退宿公物清单到公寓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要向公寓办公室交清所用物品(床、桌、椅、钥匙等),如有非正常损坏的需按规定赔偿。办理完退宿手续后,不得继续在宿舍内住宿。退宿公物清单公寓办公室要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封闭公寓楼,如确有需要留宿学生,需于放假前2周,由留宿学生系部提交寒暑假学生住宿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安排住宿。学生放假离校前,须妥善保存自己的物品,关闭门窗。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各系部辅导员一律在学生公寓办公,学生处要协调各系部建立学管值班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应将值班安排报主管领导、院办和公寓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寓施行定时开门、锁门制度,早6:30开门,每晚22:30锁门,周五、六晚23:00锁门。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锁门前归宿,不能按时归宿者,须提前告知值班人员,晚归入楼时要提供有效证明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宿舍楼锁门后,确有急事需开门时,找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据实登记。对锁门后破门、跳窗进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每个宿舍要安排专人轮流值日,负责宿舍内日常卫生清扫,每星期一下午安排一次大扫除。

    第二十条  各系部每周应至少安排一次宿舍卫生检查,并将卫生检查结果纳入宿舍评比,公布在宿舍评比栏内。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学生公寓在学生自律的基础上,施行24小时供电,学生按时作息。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施行按时供电制度,供电时间为:早6:00—8:00,晚17:30—22:30,可依季节和天气适当调整,周末熄灯时间延后半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熄灯后在宿舍内点燃蜡烛等照明工具,严禁在楼道内大声喧哗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寓内各项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到公寓管理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者,须按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宿舍门锁严禁私自更换,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私自更换门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楼道、楼梯及窗外泼洒污水或抛洒杂物,禁止将残汤剩饭倒入水房水池,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喂养宠物,违者,应责令其将宠物带离公寓,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异性学生到宿舍楼内串访,严禁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公寓,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折、信用卡等要妥善保管,如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责任自负;如发生失窃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管理室和辅导员,并报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严禁违章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加热棒等大功率电器,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违反规定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进行任何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违者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非法集会、结社以及宣传迷信思想,组织邪教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确有需要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观看和传播淫秽物品,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营活动,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患传染病时,应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携带较大行李出本公寓楼须经值班人员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每学期组织开展“达标宿舍”评选工作,评选工作依据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寓管理员当班时要全面落实岗位职责,文明管理、文明服务。做到不误岗、不空岗、不漏岗,维护宿舍秩序,确保宿舍安全稳定,搞好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持设施设备完好。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做好记录并按要求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职责所涉及各系部和职能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开发区校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