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2013-12-16 17:45:00
各处室、系部:
为加强我院教科研工作管理,促进学术工作的开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工作的权威机构,负责对我院教科 研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对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及成果的科学价值给予评价,对教学、科研活动(包括项目、成果等)进行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审定 院内专业(学科)带头人、优秀“双师型”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科研能力及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主持院内重大学术活动;审查各层次科研项目;参与学院学科 建设,学术梯队培养等有关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委员 :张澜锁
副主任委员 :王军现 张军田
秘书长:杜凤顺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保怀 于欣杰 王 坪
田博坚 许建林 李欣辉 李金强 张俊同 张凤林
吴荣芬 吴伟校 范书恒 赵矿英 侯廷刚 胡素爱
贾毓杰 高 岚 梁宝琴 彭志平 裴瑞江 薛贵明
希望各处室、系部积极配合并支持学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术组织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形成行政管理、学术管理互相促进的良性的互动关系。
附件: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3年12月2日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的精神及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院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党委与院长负责。其宗旨是协助院长在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院在国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院长、各专业带头人、系部主要负责人、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0%。委员由院、系(部)推荐,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15~25人,施行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党委提名,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处长担任。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设顾问职务。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超过3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若有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增补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骨干教师参加会议,充分听取骨干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在院内外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及专家型领导担任名誉委员。名誉委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条 各系 (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系(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与院长根据《高教法》精神,赋予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
2.审议院、系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与设置;
3.审议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计划;
4.审议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5.审议学院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学术基金;
6.评定学院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7.评定学院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8.咨询学院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9.咨询学院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的条例。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受院长委托,为学院及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受院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院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审核、讨论院长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决定召开,每学期至少一次。但如有1/3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及时提 出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建议,并就会议目的、内容、议程、时间、地点等提出初步意见,准备好有关会议材料。需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一般应提前发给学术 委员审阅。第十六条 学术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如遇主任不在的特殊情况,由委员会中的院主要领导主持,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秘书长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结果。
第十七条 对议案的表决,应以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学术委员会对议案的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重要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方式应根据有关教学和科研管理规定执行或由主持人确定。对于会议内容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评定、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院党委或院长报告。并且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院的最后决定;凡属于 审议方面的工作,院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做出决定前,应向院学术委员会通报;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 取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重要议案,须报院党委审议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负责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