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3-03-20 08:22: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管理,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促进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促进学院科研队伍的成长和发展,促进教师学术水平和科技应用水平的提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我院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以面向生产实际的科技应用性课题、高职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为主,鼓励跨系部交叉,优化组合的课题项目,鼓励应用基础、人文社科、体育卫生等课题研究,努力提高研究项目的水平。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对学院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或鉴定、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实行归口管理。利用学院资源进行的科研、技术服务应履行审批手续,对没有利用学院资源的项目,所有资料和成果(复印件)也应交轨道运输研究所备案。
第二章 科研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权威机构,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评议、咨询。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机制,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是学院科研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研管理及学院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系(部)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科研工作,成立科研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和具体组织本系(部)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和学生科研活动。
第六条 科研管理程序
1、纵向课题
按课题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上报课题申报评审书,待课题立项批准后,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经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备案,纳入学院科研管理。
2、横向课题
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技术项目,承担横向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填报《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申报书》,并附与委托单位拟签的技术合同书或协议,经系、院审核、审批后签定技术合同书,第一批研究经费到位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视为该项目立项,纳入学院科研计划。
凡未经学院审批同意,私自承接对外技术项目,不纳入学院科研管理,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院级课题
依据学院公布的科研课题指南或系(部)围绕学院重点工作确定的研究课题,填写《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申报书》,由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汇总,报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同意后,下达立项通知书。每年三季度受理立项申请,四季度评审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4、合作课题
以学院名义与院外单位合作,共同承担的科研课题,双方须签定科研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对于教师个人参加院外单位科研课题,应由该课题组负责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交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备案。
第三章 科研档案管理(可单独制定办法)
第七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成果资料。学院科研档案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及时与学院其他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一般在科研工作完成后二周内,将规定的科研活动材料交送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编号、登记、存档。
第八条 纵向课题科研档案范包括:项目申报书、立项批复通知、开题报告、研究方案、阶段成果、成果报告、科研成果、结题验收申请报告、鉴定意见、成果获奖证书、成果推广应用材料等。
横向课题科研档案范包括:课题审批表、技术合同书、试验原始记录、变更协议、技术总结报告、结题验收会议记录、验收意见、技术推广应用材料等。
院级课题科研档案范包括: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开题报告、工作原始记录、会议记录、阶段成果、研究成果报告、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结题申请报告、鉴定意见、获奖文件及证书、成果推广材料等。
第四章 科研课题的分类、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纵向科研课题指我院承担的列入国家、省(部)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教育科学规划研究等课题,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课题的申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相关文件统一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出的项目指南,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各系部主任对本部门申报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集中送学院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汇总、筛选、审核,经学院批准,报上级科研、教育教研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立项。
第十条 横向科研课题指本院教职工受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所从事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横向课题由课题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双方加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公章(或科技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副本)应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与此同时,课题组需与学院签订风险合同。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向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课题指我院科技开发、新技术应用、人文社科研究、体育卫生、教育教学研究等课题。院级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的发展和专业建设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课题,每年年初由院科研管理部门公布。在每年的3至5月申报,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申报表,经系部主任同意后,由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汇总、初审,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主管院长批准后立项。研究时间期限:重点课题一般为2年,一般课题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纵、横向课题和院级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各类纵向课题的课题组人数范围按对应的项目指南规定。院级课题组人数以3至6人为宜,不少于2人。院级课题负责人的院级在研项目已有两项的,不得再以课题负责人申报新的院级课题(当年申报院级课题原则上只能有一项为负责人)。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检查和总结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学院及所在系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并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一经立项,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而需要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学院批准。无故中止项目研究的,学院将酌情向项目负责人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或院科研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填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结题申请报告,实事求是地撰写工作总结,上交有关证明材料。课题结题时,一般均应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且重点课题论文级别相应提高。学院发展课题,可以调查报告或规划等作为成果结题。
科学实验、技术开发、实物创造发明等,允许以实物技术资料结题。但必须撰写技术创新说明书和相应的研究报告,据课题性质和成果情况可以申请组织专家技术鉴定、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和验收或专利申请。
第十七条 没有实施,又无正当理由一再拖延结题时间的课题,报延时间超过一年的,终止其课题,取消课题负责人当年申报课题资格,对已使用的研究经费,经审核后退回。
第十八条 经学院立项的科研成果,是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所有。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与课题组应积极做好成果推广及转让服务工作。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出让或转移。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是指实际划拨到我院财务处账户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院自筹的科研经费,纵向课题、院级课题资助经费数额以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通知为准。财务处须建立科研经费专用账户,必要时,还应建立课题负责人科研经费使用账本,以便于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科研经费渠道
1、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专项拨款以及科学基金,课题招标的经费;承接外单位委托的科研合同费。(这些均属外来的科研经费,其经费则应随项目计划下达)。
2、学院根据本院教学、科研需要而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国家、省和院课题研究经费。
2、科研成果和科研先进奖励费。
3、编制内教职员工发表的论文、编写教材、译著或专著所需部分版面费,资助费。
4、科研日常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院级课题和纵向课题经费,全部用于开展科研项目必要的经费开支,开支范围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资料收集费、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费、外出参加有关会议的旅差费、小型会议费、结题终审费等。具体使用时,在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报销凭证,经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审核登记备案,主管院长签字,再到财务处核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资助标准
1、横向研究课题,根据课题内容学院给予一定配套费。
2、院级立项资助课题经费资助如下:
(1)社科、体育卫生、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000元;
(2)产品开发等研究课题及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的课题经专家评审后另定。
3、院级以上课题经费资助如下:
(1)凡列入河北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省级行业协会及其二级学会研究课题:给予资助1000-2000元;
(2)凡列入河北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研究课题:给予资助2000-3000元;
(3)凡列入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教学会、全国行业协会研究课题的,给予资助经费3000-4000元;
(4)列入国家级教育和社科研究课题的,给予资助经费5000元;
(5)凡省、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按1:1相应配套资助。
以上研究课题的资助者需是署学院名称的课题主持人,子课题主持人可按比例得到资助。
若是在院级课题立项后成功申报院级以上课题的,资助额为补差额。若是院级课题已结题的,资助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多不超过标准资助额的50%。
4、学院建设发展专题的课题经费在5000-10000元之间,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横向课题经费实行简便、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开支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审核登记备案、主管院长签字,财务处核准报销。带项目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课题,其课题经费开支按课题下达部门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在上级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报销凭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备案,主管院长签字,财务处核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院级、纵向课题经费,不作任何形式的提留,全部用于课题必要的经费开支。技术合作研发、应用技术研究等横向课题,原则上学院不作提留。
为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财务账后,学院提留项目总经费的10%作为项目预留保证金。若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预留保证金即返还课题组;若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或未通过结题验收,预留保证金将收入学院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通过个人努力争取到有经费资助的纵向课题,下达经费到财务账后,可按资助经费总额的10%提取奖金用于个人奖励。对有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课题,课题验收结题后节余的经费,可提取70%作课题参与人员的科研津贴。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
1、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院级及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主持人都可向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申请研究经费,申请研究经费需列出较详细的经费预算清单。
3、科研项目一经确定立项,即由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并通知院财务处备案,具体经费由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统一管理。
4、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使用项目经费。其购买仪器设备(价值在500元上),及研制的相关设备,由院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归所在系相关实验室管理使用。
5、课题一旦列入计划,应按规定于本年12月30日前上报科研进展情况(包括部分完成的成果,和尚待发表的论文),如当年无故不上报,第二年停止拨发经费,待补交成果后,方允许继续使用。
6、使用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签字或盖章后,按有关报账手续,即可凭发票到院财务处报销。
7、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参考资料和一般通用设备,在课题完成后,其资料交图书馆,一般仪器设备可划入相应实验室保管。
8、科研项目经费批准后,须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支出,超支部分由项目组成员共同解决。
9、研究工作全部结束,经轨道运输研究所确认后,应及时清理账目,结清经费。
10、获奖的科研成果和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及时送到科研管理部门,以便计算奖励津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余经费。一般可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课题结束,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应及时清理账目,余款由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用于学院科研工作。
课题结束对于纵向课题是指通过评审、鉴定或经课题立项部门认定结束的课题。对于横向课题是指经委托方验收,并出示验收证明(或报告)认定为结束的课题,对于院级课题是指经学院结题验收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 对带经费的项目,使用学院设备的,学院酌情收取设备折旧费,费用在成本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在横向课题和纵向科研项目中,若成本费用(指制作设备)较高(超过1000元),而所制作设备作为学院固定资产并有持续性、高效益的使用价值的,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后,可根据实际费用情况向学院提出申请科研经费补助,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列院设备费。
第三十条 用横向科研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不含学院投入的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作为学院固定财产登记后,可按5%比例提取鼓励费,其费用由原项目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院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负责,每年度的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试行,此办法由院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负责解释。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