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试行)
2024-07-02 15:3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毕业生工作,进一步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培养杰出人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冀教就业[2012]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 评选比例为各系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集体荣誉感、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各科总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15%,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百分制);
(五)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以上校级荣誉称号(三好、优干、全优、特等奖学金);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和荣誉(不含面向特困生的国家助学金)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各系要积极宣传,精心组织,使评选工作成为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三)各系组织辅导员召开班委会,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候选人;召开班会投票选举,确定初选名单,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
(四)各系汇总各专业、班级初选结果,进行审核:
1.参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
2.各项统计是否完整、准确;
3.参加班会人数是否达到2/3(含)以上,投票计票是否符合规定;
4.辅导员意见是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审核完毕并在系内公示3天,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优秀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纸质版级相关电子版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六)学生处进行复核,报学院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签署学院意见,报送河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评选要求
(一)各系要严格按分配名额评选,不得突破。上报后,一律不再补报或调整,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评选程序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不准补报。
(二)各系要认真对待评选工作,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学生,取消评选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本通知或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肃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评选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河北省大中专就业服务信息网上公开宣传。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